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2025, Issue (3): 55-68.
苏明月, 赵阳
Su Mingyue, Zhao Yang
摘要:
随着技术规训逐渐成为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范式,公民在算法主导的数据结构中面临权利失衡与能力缺失的双重挑战。公民数字素养不仅是一种基础能力,更是维护数字时代权利主体性的重要保障。首先,以“能力—权利—法治”的逻辑框架,提出由数字认知、技能、安全意识与伦理法律意识构成的四层能力金字塔模型,并指出能力维度缺失将导致权利虚化与数字失能。其次,进一步构建了涵盖权利规范、行为边界与责任分配三元结构的制度回应体系,强调通过算法治理立法、数据权利保护、伦理责任共担等方式,落实技术赋权与法治护航的双重路径。在比较法视野下,分析了欧盟GDPR、美国COPPA及日本多层次治理体系的经验,指出中国特色数字素养治理需实现“技术—伦理—制度”三者的协同共治。最后,在制度上实现数字能力与权利的同步强化,构建系统性、公平性与可解释性兼具的法治化保障机制,实现技术向善与公民赋权的共赢局面。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