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 《社会保险调整法》(1949);《战俘返家人员法》(1950);《联邦养老金法》(1950);《养老金提高法和生活费用补贴法》(1951);《社会保障自治管理法》(1951);《疾病保险津贴提高法》(1952);《战争负担公平化法》(1952);《疾病保险津贴提高法》(1953);《基本补贴提高法》(1954);《严重残疾人员法》(1953);《养老及改革法》(1954);《手工业者保险法》(1957);《工伤事故保险改革法》(1957);《家庭补贴法》(1960);《老年农场主救助法》(1963);《健康改革法》(1988);《1992年养老金改革法》(1989);《社会护理保险法》(1995)。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裂,家庭政策也出现了分化,具体体现在:“去家庭”与“家庭化”的分野;发展公共托儿事业与强调亲职教育的分野;鼓励生育与消极人口政策的分野。 德国统一后,家庭政策基本朝着东德的政策方向发展:一是鼓励生育政策;二是未成年保护和补贴政策;三是儿童看护服务政策;四是工作与家庭的平衡政策。 | 《就业促进法》(1969);《职业培训法》(1969);《失业救济条件》(1974);《劳动促进法》(1982);《就业支持法》(1994);“失业青年培训”项目(1998);哈茨法案I-IV(Hartz I-IV)(2003~2005);《就业和稳定法案》(2009)。 |
瑞典 | 《工人运动战后纲领》(1944);《健康保险法》(1946);《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法》(1957);《养老金补充法》(1958);《国民保险法》(1962);《社会福利法案》(1982);《保健法》(1983);修改老年人与残障人士服务制度的相关法案(1990)。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70年代 :出台了《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法》,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给予社会救助,为低收入家庭撑起“保护伞”。 20世纪70年代以后:一是儿童福利政策;二是双亲假政策;三是性别平等政策。 | 成立劳动市场委员会(1957);《劳动生活共决法》(1976);大规模的成人教育计划(1997);“源工作”项目(1998);“担保人”项目(2000);建立“学习账户”(2002);《2009年预算法案》(2008)。 |
英国 | 《国民保险法》(1946);《国民医疗保健法》(1946);《国民救济法》(1948);《社会保障部法》(1966);《就业保障法》(1975);《社会保障退休金法》(1975);《社会保障和房屋津贴法》(1982);《社会保障法》(1985);《社会保障缴款额和津贴法》(1992);《福利改革和养老金法》(1998)。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颁布了《家庭救助法》:住房补助政策;家庭津贴制度。 20世纪70年代:生育管理政策;儿童保育政策;非婚同居家庭的立法保护;单亲家庭政策。 20世纪90年代之后:“第三条道路” ,削减家庭福利开支。 | 《就业与培训法》(1948);《工业培训法》(1964);《就业与训练法》(1973);“青年培训计划”(1983);“就业培训项目”(1983);Re-start项目(1986);“积极寻找工作规定”(1989);《教育改革法案》(1988);《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案》(1992);“现代学徒计划”(1994);“国家培训项目”(1997);“新政青年计划”(1998);“新政长期失业者计划”(1998);最低工资制度(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