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性质, 是建立在集权专制基础上的国家所有制, 国家始终以皇帝的名义专享土地所有权。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 土地占有权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并均配到全体农民手中, 但国家是唯一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从未改变。在集权官僚制度下, 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客体实质上是土地占有权, 国家所有权与农民占有权之间的矛盾是土地权利关系的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 完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对土地占有权的重新均配, 实现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要求, 但由于没有明确区分土地占有权和所有权, 造成了理论认识上的模糊, 以至于学界对中国土地所有制性质的问题至今仍有争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期国家凭借对土地的掌控进行政治动员的产物, 并未因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兴起而发生改变。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 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落实农民土地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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