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0年2月,中共中央批转中纪委《关于改变省、市、自治区及以下各级党委及纪委领导关系的请示报告》,“把各级纪检组织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而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1982 年9月,党的十二大进一步确认了这一体制,并取消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规定,仅提“双重领导”。 [2]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C]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113. [3]党的八大章程要求下级监委应当向上级监委报告工作和忠实地报告党员违纪情况;而十二大章程规定,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决定,如果已经得到同级党委的批准,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委批准,则是限制了纪委对案件的决定权。见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C]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75,114. [4]虽然明确提出“双重领导”的概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但在“文革”前的党章中,就已经有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发挥有限领导作用的有关规定。所以,“文革”前的纪检工作领导体制,就已经不是完全单一的领导体制,可以说是准“双重领导”体制。 [5]参见注[1]说明,尽管在最早提出的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但十二大党章删除了这一段文字,仅保留“双重领导”。这说明,党的十二大是要实质性地改革原来的纪检工作领导体制,而不仅仅是对原有体制的重新概括和确认。但是,党的十二大对要建立什么样的双重领导体制不明确,也缺乏具体的权力划分. [6]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102:27.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6. [8]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102565/182146/1100224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