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2024, Issue (3): 73-82.

• 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与实践 • 上一篇    下一篇

环保信用制度的规制机理与立法完善

马识途, 侯佳儒   

  • 收稿日期:2024-04-10 出版日期:2024-06-28 发布日期:2024-07-18
  • 作者简介:马识途,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侯佳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 Received:2024-04-10 Online:2024-06-28 Published:2024-07-18

摘要:

环保信用是信用主体因其生态环境领域的行为表现而获得有关主体信任的资本。我国环保信用的制度化肇始于生态文明建设对强化环境规制的需求,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而不断完善,形成了由环保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利用组成的制度体系。其通过监管后设促进环保信用主体强化自我规制,利用风险测算帮助环境监管者实现精准施治,并采用联合奖惩填补市场在环保领域声誉惩罚的失灵,实现了环境规制系统的整体优化。不过,环保信用制度目前的法治化程度不高。须要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至少提升至部门规章层级,在其中添加信用修复和信用评价指标动态更新的有关规定,并对信用奖惩措施的“法源”展开评估与修订,针对地方环保信用的碎片化问题引入协同立法机制,方能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共同优化环保信用制度的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 环保信用, 社会信用, “放管服”, 环境规制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