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2024, Issue (4): 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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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风险国家预防义务的限定

石晶   

  • 收稿日期:2024-07-18 出版日期:2024-08-28 发布日期:2024-09-27
  • 作者简介:石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类基因编辑技术运用的宪法界限研究”(23CFX040)

  • Received:2024-07-18 Online:2024-08-28 Published:2024-09-27

摘要:

现代科技风险国家预防义务涵括公与私多重法律关系,具有义务主体泛化、义务类型多元、义务履行缺乏监督的特征。这导致规制机构职权交叉、基本权利易被侵犯与预防目标难以实现的困境。义务的限定是化解困境的必然选择,具有多元价值向度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基础、科技发展与科研自由条款的规范依据。克服既有困境的关键在于厘清规制主体职权、划定基本权利干预界限、强化预防效果的实效性,其对应着义务主体、义务类型、义务履行程度的限定。现代科技风险国家预防义务需要基于预防的功能限定义务主体的职权,基于预防的公共性对义务法律关系与实现方式的影响限定义务类型,基于预防的效果限定义务履行的充分性程度。限定的现代科技风险国家预防义务在功能主义逻辑下被构建为创制性预防义务、执行性预防义务和救济性预防义务。

关键词: 现代科技风险, 国家预防义务, 预防功能, 基本权利保障, 义务限定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