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首违不罚”是为贯彻《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首违不罚”条款而在环境执法领域形成的一项具体制度装置,该装置在环境监管实践中的运作既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利益冲突衡平之结果,又是惩戒威慑与教育激励互动融合之产物,同时构成规则主义与便宜主义有机结合之写照。由于现有规范对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的立法肯认仅停留在笼统模糊的原则性规定上,这使得该项制度在环境执法实践中的应用面临各要件规范意涵尚不明晰、程序保障事项付之阙如、裁量基准自我约束机制系统缺失等一系列现实隐忧。对此,建议从以下进路入手来实现对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的规范重构:第一,通过对事实发生与规范评价的双重关照、危害后果评价制度的设定、双重因素的综合考量以及效果裁量空间的拓展,以厘清生态环境“首违不罚”的适用界限;第二,探索生态环境“首违不罚”的适用程序,包括启动程序的明确、简易程序的变更、留痕管理程序的设置、说明理由程序的引入以及教育履行程序的细化;第三,通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与执法监督机制,以化解生态环境“首违不罚”裁量基准自我约束机制系统缺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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