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2023, Issue (4): 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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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的犯罪风险防控责任

张旭, 史云舟   

  • 收稿日期:2023-07-02 出版日期:2023-08-11 发布日期:2023-10-12
  • 作者简介:张旭,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史云舟,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基金资助:
    吉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平安吉林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21A18)

  • Received:2023-07-02 Online:2023-08-11 Published:2023-10-12

摘要: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置了风险防控这一犯罪预防性责任。犯罪风险防控责任来源于互联网平台在网络治理领域所承担的主体责任,并以风险防控作为责任的价值目标。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条文规定,犯罪风险防控责任由信息核检义务、特定行为禁止义务、合理注意义务以及侦查协助义务四项基本义务构成。犯罪风险防控责任需通过确立政府监督者地位、提高义务履行标准、限定责任承载范围以及完善既有评价机制的方式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领域予以落实。

关键词: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风险防控责任, 犯罪预防义务, 互联网平台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