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2023, Issue (4): 72-84.

•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 上一篇    下一篇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双重法律规制理路

王秋艳, 万国华   

  • 收稿日期:2023-07-10 出版日期:2023-08-11 发布日期:2023-10-12
  • 作者简介:王秋艳,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万国华,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的研究成果(17VHJ001)

  • Received:2023-07-10 Online:2023-08-11 Published:2023-10-12

摘要:

ChatGPT等强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和风险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攀升均加剧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态势下,在激励创新中统筹规范发展应成为我国现阶段的规制目标,对其规制应注意包容性与灵活性的制度安排。特别在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规制挑战、监管挑战和问责挑战冲击,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应避免过度倚赖传统以政府为中心的规制方式,而应采取“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协同发力、过程合规激励和结果威慑效应齐彰,且深度融合法律逻辑、技术逻辑与产业逻辑的双重法律规制理路。该规制理路以敏捷治理理论及元规制理论为理据,以聚焦于市场主体本质与能动性的过程性规制为主导,结果性规制为补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模型、数据和生成内容等从技术过程到行为结果形成各有侧重且协调配合的系统规制进路。同时还需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保障,尤其是有必要从风险化解和权益保障入手进行责任松绑和规制补强,引入安全港规则及发展保障基金制度,实现立法上的先进性和运用上的有效性。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法律规制, 过程性规制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