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2024, Issue (5): 9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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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透明到参与:人工智能信任的法律建构

黄文杰, 刘清生   

  • 收稿日期:2024-09-10 出版日期:2024-10-28 发布日期:2024-11-22
  • 作者简介:黄文杰,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清生,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 基金资助:
    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研究”(23ZDA076)

  • Received:2024-09-10 Online:2024-10-28 Published:2024-11-22

摘要:

目前人工智能的治理试图以算法透明的方式来实现公众信任。可是,既有的人工智能算法不仅因其大语言模型的复杂性而难以实现内部透明,也碍于算法解释的不确定性,使得外部透明多有阻碍。从数字人文主义的思路出发,人工智能信任的建构应当从技术主义转向对人类主体价值的强调。故此,人工智能信任的建构应以社会公众的“共同善”为目标,从过去依赖技术的透明式治理走向发挥人类力量的参与式治理。参与式治理的关键不仅在于为个体赋权,还包括以集体赋权来发挥包括个人用户、人工智能提供者、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构在内的不同主体的积极作用。参与式治理能够从内部的算法合规设计与外部的算法监督机制两个方面来建构,由此实现公众对于人工智能的信任。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信任, 现实障碍, 数字人文主义, 参与式治理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