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2018, Issue (4): 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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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视角探究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

赵旭光, 李红枫   

  • 收稿日期:2018-06-23 出版日期:2018-08-11 发布日期:2018-08-11
  • 作者简介:赵旭光,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李红枫,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 基金资助: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犯罪的刑事追诉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BFX065)

  • Received:2018-06-23 Online:2018-08-11 Published:2018-08-11

摘要: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在监管主体上以政府为主;在监管对象上以生产者为主;监管手段上以行政监管为主。“政府刚性监管,生产者被动执行监管要求”的监管体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治理环境的变化,这种传统的监管模式开始出现各种问题:政府环境监管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存在冲突;环境监管对象的庞杂造成监管力所不逮;行政监管“运动式”监管短期有效,长期存在弊端。从法治视角来探究生态环境机关体制改革,应做到:从政府监管到多元监管,实现全民共治、共享;从监管生产者到监管环境要素,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从“运动式”到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实现对环境监管的全面监督。

关键词: 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监管主体, 监管对象, 监管手段,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