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在监管主体上以政府为主;在监管对象上以生产者为主;监管手段上以行政监管为主。“政府刚性监管,生产者被动执行监管要求”的监管体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治理环境的变化,这种传统的监管模式开始出现各种问题:政府环境监管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存在冲突;环境监管对象的庞杂造成监管力所不逮;行政监管“运动式”监管短期有效,长期存在弊端。从法治视角来探究生态环境机关体制改革,应做到:从政府监管到多元监管,实现全民共治、共享;从监管生产者到监管环境要素,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从“运动式”到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实现对环境监管的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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