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2019, Issue (3): 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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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公园的公益性彰显及其制度构建

黄锡生, 郭甜   

  • 收稿日期:2019-04-15 出版日期:2019-06-11 发布日期:2019-06-11
  • 作者简介:黄锡生,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甜,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Received:2019-04-15 Online:2019-06-11 Published:2019-06-11

摘要:

中国国家公园是国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承载生态文明的绿色基础设施。但是,公益性作为国家公园的根本性制度价值并未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得到正确理解和落实,主要表现在未受立法确认的公共利益易遭矫揉曲解之侵害、公益分配失衡抑制参与模式创新和基于层次定位的公益功能开发滞后。我国国家公园公益性不彰主要根源在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环境权持续缺位和因私权利保护不足而导致公共利益落空。国家公园制度必须围绕强化公益性进行构建,具体包括:通过精神性环境权与程序性环境权入宪完成规则嵌套,以立法确认公共利益进而夯实权利基础;给予地方可期待利益,建立资源限时开发和人口就地安置制度;成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加强民主决策与监督;通过替代设施建设降低国家公园的介入机会,探索云旅游等新型开发方式,使公益功能回归科教之本。

关键词: 国家公园, 公共利益, 环境权, 可期待利益,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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