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①这里所谓4+1体系是指: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两个坚持”是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所谓新的16字方针是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它是曾实施30多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16字方针的2.0版。 2 ②这里所谓五项重要原则是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 3 ③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立法的三个行政法规、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文件,规定了更加广泛、规范的公众参与制度和公开程序制度,这与各法治国家的做法更接轨,也为后续多个行政纲要文件出台打下了基础。 4 ④近年来,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从河北邯郸、江苏徐州等地方开始,在全国范围展开的清理地方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力并公布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做法,就是这方面作出的积极探索且已经开始有成效。 5 ⑤所谓适用公益考量原则,是指许多国家已经把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适用范围,从单一的政府机构扩大到一些非政府的公共机构、公共服务组织和政府资助机构,这已成普遍趋势,我国行政立法已考虑此点。 6 ⑥在2011年1月24日于北京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专题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初期,无法可依的问题相当突出,我们提出‘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这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这是对那一时期立法工作思路和概况的官方评价。 7 ⑦例如,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表述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在最终通过的条例文本中,但实际上它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已体现在条例全部38个条文中,条例全文都蕴涵着“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