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的核心是对东道国政府行为的司法评价,这与通过优化政府行为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相一致。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对推进“一带一路”实施的深化、完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均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需要,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应成为“一带一路”规则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新重点。应以亚投行为实体基础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仲裁中心,并在组织和规则建设上保障其独立性。在仲裁规则上,应契合“一带一路”的属性设置开放、包容的仲裁管辖规则,并创设专职仲裁员和指定仲裁庭制度。应以提高东道国政府的履行意愿和能力、构建仲裁异议机制为核心,解决仲裁依据的选择、适用以及裁决执行等难题。应强化裁决一致性和透明度原则,并促进仲裁与磋商、调解、诉讼等多元化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衔接。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