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2021, Issue (4): 7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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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社会“重层结构”与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

田毅鹏, 张笑菡   

  • 收稿日期:2021-07-11 出版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2021-09-17
  • 作者简介:田毅鹏,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张笑菡,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东亚乡村振兴的社会政策比较研究”(18ZDA119)

  • Received:2021-07-11 Online:2021-08-11 Published:2021-09-17

摘要:

将村落社会“重层结构”的概念置于当代中国乡村社会剧烈变迁语境下加以理解,就会发现:与城市社区不同,村落社会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依托自然村表现出极为丰富而复杂的社会性。尤其是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乡村的社会主义改造,村落社会发生了有史以来最为剧烈的变迁,形成了复杂的“重层结构”。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村落社会不是一个单一的组织同质体,而是由若干带有同质性特征的组织单元所共同构成的颇为复杂的组织复合体。具体言之,虽然“乡—村”体制下的村落组织存在着多种构型,但由若干自然村构成行政村的形式无疑占据主导地位。受行政管理体制、自然村传统、集体经济形式等因素的影响,行政村与自然村虽然在组织层级划分上往往表现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其内部却存在着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特质的关系结构,其不同的结构系统作用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具体进程中,会生发出不同的治理效果。因此,只有将乡村治理空间中的复杂主体关系置于乡村社会“重层结构”的框架中加以探究,才能够揭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得以有效建构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 村落社会, 重层结构, 乡村治理共同体, 乡村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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