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2025, Issue (4): 95-106.
黄锡生, 冯春阳
Huang Xisheng, Feng Chunyang
摘要:
“生态破坏”概念界定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核心基础工作。现行立法未予明确界定,司法实践长期依赖学理解释,致使该概念在适用过程中呈现客体识别混乱、行为意图模糊、类型划分失序等困境。在污染控制编与生态保护编并列结构下,“生态破坏”应作为生态保护的基本规制对象体现类型独立与制度统摄。应从“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与“非污染性破坏行为”两重维度建构其规范定义:“在生产和生活中,直接或间接以非排污方式改变、削弱、扰乱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其性质足以破坏生态平衡、危及生态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并据此提出释义条款统一术语、条文修正厘清适用、责任转致完善衔接的法典植入路径。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