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2017, Issue (4):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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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环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建设

赵旭光   

  • 收稿日期:2017-06-01 出版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2017-08-30
  • 作者简介:赵旭光,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 基金资助: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犯罪的刑事追诉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BFX065)的阶段性成果。

  • Received:2017-06-01 Online:2017-08-30 Published:2017-08-30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两种法益:公民的私法益和社会的公共法益。环境损害的救济包括个别化救济与社会化救济两种途径。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损害救济集中于个别化渠道,在责任承担、损害阻止、损害预防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不足。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环境社会化救济的基本框架,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应当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诉权行使便利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主体范围合理、与行政诉讼法协调一致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以及“有案必移,有案必立”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关键词: 环境损害, 个别化救济, 社会化救济,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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