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2021, Issue (3): 7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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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的功能性定义及其价值

汪明亮, 于浩   

  • 收稿日期:2021-05-20 出版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2021-07-15
  • 作者简介: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浩,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基金资助: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研究"(19ZDA160)

  • Received:2021-05-20 Online:2021-06-11 Published:2021-07-15

摘要:

从犯罪学视角研究污染环境犯罪问题,其前提是要对污染环境犯罪定义从犯罪学视角进行合理界定。依据功能性犯罪定义说,可以把污染环境犯罪内涵界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污染环境行为;环境观是判断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污染环境犯罪外延包括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犯罪、行政法中的污染环境犯罪及准污染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犯罪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工具、犯罪行为。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功能性定义, 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犯罪, 行政法中的污染环境犯罪, 准污染环境犯罪, 污染环境犯罪构成要素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