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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的实践思考与规范重构
    张祖增, 王灿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24, 6 (6): 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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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首违不罚”是为贯彻《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首违不罚”条款而在环境执法领域形成的一项具体制度装置,该装置在环境监管实践中的运作既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利益冲突衡平之结果,又是惩戒威慑与教育激励互动融合之产物,同时构成规则主义与便宜主义有机结合之写照。由于现有规范对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的立法肯认仅停留在笼统模糊的原则性规定上,这使得该项制度在环境执法实践中的应用面临各要件规范意涵尚不明晰、程序保障事项付之阙如、裁量基准自我约束机制系统缺失等一系列现实隐忧。对此,建议从以下进路入手来实现对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制度的规范重构:第一,通过对事实发生与规范评价的双重关照、危害后果评价制度的设定、双重因素的综合考量以及效果裁量空间的拓展,以厘清生态环境“首违不罚”的适用界限;第二,探索生态环境“首违不罚”的适用程序,包括启动程序的明确、简易程序的变更、留痕管理程序的设置、说明理由程序的引入以及教育履行程序的细化;第三,通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与执法监督机制,以化解生态环境“首违不罚”裁量基准自我约束机制系统缺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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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工智能监管沙盒法律责任豁免制度研究
    杨丰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25, 7 (1): 98-112.  
    摘要306)   HTML10)    PDF(pc) (2000KB)(420)    收藏

    我国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存在着维护安全有余而支持创新不足的现状,尤其表现为法律责任豁免制度的阙如。在制度供给方面,尽管我国针对人工智能行业实施的包容审慎政策包含责任豁免意蕴、相关法律规范亦留有责任豁免空间,但具体监管规则缺乏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导致参与沙盒测试的人工智能提供者没有获得责任豁免的创新激励优待。对此,应以客观归责理论为依据梳理法律责任豁免的理论逻辑与合法性基础,廓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予豁免、行政责任裁量豁免的责任豁免范畴。在此基础上,限定责任豁免的实质要件,并通过明确责任豁免主体、设计约束性指导机制、实现免责监督与救济来完善责任豁免程序,以构建契合我国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实际与发展需求的法律责任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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